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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M数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1   阅读:7695

深圳市三联国际物流:

关于深圳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代发VGM数据收费标准的通知

致各货主/货运代理企业: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和中国交通运输部的相关通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已于201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自2016年7月1日起,要求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应当对其重量进行验证,托运人未及时提供VGM重量信息的集装箱将不被装船出运,由此引来的迟延装载、称重、核查等事宜以信相关责任和费用,均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货运代理在承担VGM数据的收集、核实、传输等监管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流程并产生额外的投资及费用。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费用收取标准,特此对于所有在中国境内订舱的海运货物按以下成本标准收取VGM管理费,并即时生效:

  建议最低成本收取标准:

  一、 整箱(FCL)VGM数据传输费:50人民币/集装箱

  二、 拼箱(LCL)VGM数据传输费:50人民币/单

  三、 VGM称重费:客户自选,第三方服务,可代收代付;

  四、 VGM更改费,视每家船公司的标准而定。

  请各货主及货运代理企业共同顺利做好此项数据提交及传输管理工作,以确保载货集装箱按规定要求顺利装载。

  特此通知。